环境行政复议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如果复议机关经审理,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有关规定的,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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