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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饮酒后能不能认定工伤?

  饮酒与工作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争议或冲突,应肯定的是饮酒可以系正常宴请的组成,此间的审查重点应系整项宴请是否为单位利益的工作内容。饮酒在其中,更多的是考虑与醉酒排除视同工伤认定之间的关系。从裁判逻辑上,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先行认定,认定要件如步骤一所述,饮酒在其中并非重要因素。只有在满足步骤一前提下,才予考量饮酒的问题能否足以排除视同工伤认定,

     1.虽饮酒但未达醉酒状态。未达到醉酒状态即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100毫升,该种前提下,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劳动者可能因该宴请饮酒导致其自身如心脏病、冠心病等病理因素迸发,进而再由劳动者存在的该固有疾病产生最终伤亡的结果。将该项完整过程拉通来看,伤亡结果的确离不开劳动者饮酒的起因,不过即便存在该类固有疾病等介入因素,但鉴于劳动法视域下视同工伤制度旨在扩大工伤认定、增强人文关怀的设置初衷,应认定为饮酒与工伤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在未达到醉酒状态下时不能排除视同工伤的认定。

     2.饮酒达到醉酒状态。劳动者宴请并饮酒致使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即认定为醉酒状态。此时即使该宴请已经符合步骤一确立的工作内容范畴,但一般认为劳动者对大量饮酒可能造成自身不良后果应存在明显认知,在醉酒后发生伤亡结果的,即可用第十六条以醉酒情形排除视同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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