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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