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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检察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法律规定是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管辖的。那么对于这些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诬告陷害案的立案标准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三)破坏选举案立案标准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四)非法拘禁案立案标准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的立案标准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报复陷害案的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标准
  
  在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直接或者指挥、授意他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
  
  2.违反规定使用戒具、警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
  
  3.体罚虐待,致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上文中我们为您整理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几种犯罪的饿立案标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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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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