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定单位可触犯上述两罪名的同时,亦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该犯罪主体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通过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经营垄断性行业以及负责公民日常生活等情况,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应针对上述机关、单位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相关刑罚性规定。
  但随着各类社交、购物、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以及上述平台单位要求公民实名注册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行业要求(如支付宝以及微信的实名制),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亦被上述单位所掌控。此时,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考虑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修正案》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修正案》第十七条新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规定,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并为除原规定的犯罪主体意外的单位触犯上述两罪名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原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根据原规定的立法原意并综合相关判例,笔者认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而此时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此时对于行为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三、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
  《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将有两种量刑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文的修改提高了触犯本罪名的法定刑,根据条文的第二款,立法者对于原“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后又将信息泄露的情形,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此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
  四、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
  从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可知,个人/单位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方法共有下列几种: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窃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中对于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手段,于原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已有规制;而对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将该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上述法条仅就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换言之,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无相关处罚的规定。《修正案》恰好对该空白之处作出弥补。
  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已愈趋严重,在完善了针对公民信息保护的相关刑法规范的同时,相关部门亦应加强执法、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应做到执法必严。
  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区别主要在四个方面,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仍有法律疑问可咨询在线律师。
  
  
  
总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如何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
      如何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需要对合同仔细审查,避免合同中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出现,避免合同中对某些内容约定不明而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当事人如果要签订买卖合同......


·一、工伤认定怎么申请书怎么写?
      一、工伤认定怎么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


·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土地是生活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成为了发展的重要道路,这意味着许多土地将被征收。农民群众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了牺牲,被征收的土地政府也给与了农民群众相应的......


·酒驾拘役是故意犯罪吗?
      酒驾拘役是故意犯罪吗?一、酒驾拘役是故意犯罪吗?酒驾不是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有书面通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公告通知这三种方式、但是公告通知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


·侵害名誉权,有精神损失费赔偿?
      侵害名誉权,有精神损失费赔偿?侵害名誉权,是有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只要能够列举出证据即可申请,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