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市公证处: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单位填写人签名: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年 月 日《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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