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犯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则构成本罪。
  
  
总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指定监护人的权利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为了被......


·公职单位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
      公职单位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遇到国家公务员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不得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权人无限拖延时间,......


·苏州注册商标无效由谁来进行宣告?
      一、苏州注册商标无效由谁来进行宣告?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离婚的时候
      离婚的时候,很多家长会问,孩子不跟我我的话,我是不是要给抚养费了?抚养费给多少合适了?我这里是农村,抚养费应该给多少了?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特意编辑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帮到你。我国法律规......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赔偿一般是多少?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赔偿一般是多少?(一)、如果签了合同,一般是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没有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三倍违约赔偿。1、房东违约,违约金数额依据租房合同约定的数额确定。2、买卖不......


·婚后男方出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们发现一般夫妻在结婚之后买房的,此时的房产除非是双方有单独的约定,那么通常都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现实中婚后男方出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针对这个问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