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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四种,包括了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详细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但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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