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档案法》第3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结:一、概念及其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虚假合同司法鉴定可以进行吗?
      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当事双方意思真实一致,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缔结的。然而,也有一些合同存在虚假漏洞现象,这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只是,在实际活动中,这往往在诉讼过程中拿出有力证据......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行业的有序运行,保护工程的使用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制订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这是顺应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让建筑工程行业可以......


·哪些亲属间不可以结婚,不能结婚的亲属包括什么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虽然不允许亲属结婚,但此时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不能结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优生优育考虑。那在我国到底哪些亲属间不可以结婚呢?也就是说不能结......


·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能带拿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能带拿吗?可以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代领。只有当事人明确授权律师代领赔偿款,且法院同意律师代领赔偿款的情况下,律师方可代领。法院是否同意是主观上的,按照法律规定......


·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一、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单位犯罪的罪和刑怎么认定、处罚
      我们都知道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公司或企业整体为犯罪单位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或者单罚制,但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确定好犯罪开始的时间点,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单位犯罪的罪和刑怎么认......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