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甲只能在b地起诉乙公司。
  但如果能确认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第二十四条,即也可以在a地起诉。
   二、合同纠纷中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1、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5、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7、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8、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10、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11、司法解释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一般来讲发生民事纠纷之后是想要打官司首先需要知道该种纠纷的管辖法院,正确的去管辖法院进行起诉打官司,我们在上文为您介绍了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有关内容,还为您列举了合同纠纷中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参照该规则进行确立合同的管辖法院。若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总结: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离婚诉讼能否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能否缺席判决?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


·哪些行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因为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从而给患者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这具体也是有犯罪行为的,那么通常哪些行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而犯了此罪的,通常又是怎么进行处罚?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
      醉酒驾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近年来,醉驾的行为还是时常出现,还有很多人无视法律,甚至是轻视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国家才会不断地对醉驾标准进行......


·土木工程质量顽症有哪些
      土木工程质量顽症有哪些?我国近年来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各项工程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了起来,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极大的好处的。土木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项,土木工程质量顽症一......


·醉驾含量172毫升如何处罚?
      醉驾含量172毫升如何处罚?1、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72mg/100ml,可能会被法院判处2-3个月的拘役,但是缓刑。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在当今这个社会,民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并且民法所规范的一些行为都是跟我们的日常生活......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