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如雇用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得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两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和解答,其实。归纳起来它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己届清偿期、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只要把握好这几点,是很容易弄清这个问题的,
总结: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火车票退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火车票退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火车票退票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由铁路局制定并发布,具体参考《铁路互联网购票须知》。关于退票手续费按照铁道部最新通知,为配合各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


·讨债技巧—围魏救赵催款兵法
      围魏救赵这一兵法,动用到军事上,是指要避开敌人坚实的部分,而向敌人的弱点发起功击,这样比较有利消灭敌人;动用到经营活动中,则是乘虚生产新产品,开辟新市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得一度之......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财产分割协议应具......


·刑事案件一审上诉后多久开庭?
      一、刑事案件一审上诉后多久开庭?刑事案件上诉多长时间开庭没有规定,法律只规定二审法院受理后的期限,一般刑事案件最长二个半月,民事案件三个月。而一审法院多长时间内要把案子移送给二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


·贪污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贪污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并且此时对于他们的贪污行为,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否则也是不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但对于贪污......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