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毒品原植物幼苗如果进行非法的携带,那么此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范围,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如果此行为在实施时完全属于过失的行为,那么就不会按照此罪来进行处罚。
  
  
  
  
  
  
总结: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遇工伤的话,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赔偿数额是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来确定的。工伤鉴......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近几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工作也在有条不条不紊的展开.而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各地......


·法律合同书毁约相关怎么写
      承担违约责任的的方式有哪些(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


·夫妻感情不和是怎么认定的
      多夫妻在离婚之前都是从感情不和开始的,还有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最终导致离婚的。此时,需要对夫妻感情不和做出具体的认定才行,那到底夫妻感情不和是怎么认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