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认定条件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3、情节严重的认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权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特别是对于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
  
  
  
总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涉及管辖权异议怎样提出?
      涉及管辖权异议怎样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


·羁押期间需要送衣物吗?
      羁押期间需要送衣物吗衣服、被褥,一般由嫌疑人自备。因此,可以送些衣物和日用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


·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审理刑事案件以及社会的治安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发展,刑事诉讼法得到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是多......


·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什么?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公司非法集资哪些人员会被问责?
      如今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更多的是公司,比如现在就有很多投资公司以理财的名义搞非法集资。公司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司会面临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后果,而部分公司人员也有要承......


·公司设备无偿转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设备无偿转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一、公司设备无偿转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机械设备转让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