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 ?

  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
  
  ?一、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
  
  看具体情况定。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一般不需要赔偿。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
  
  
总结: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一、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看具体情况定。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一般不需要赔偿。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专利申请权转让当事人的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发明人将法律还未赋予的发明权,但是,通过申请有可能获得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丧失申请专利权利的行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转让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


·江苏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多少
      江苏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各方面利益所进行的一项政策,征收土地之后给土地原有者一般是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也是一种常见的操作形式,各个地区的征地不长水平也参差不齐,......


·构成传销罪车会被没收吗?
      尽管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是在某些地区,非法传销犯罪还是比较猖狂的。非法传销的社会危害很大,不少家庭因此支离破碎。接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会介入侦查,案件破坏后,最终......


·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
      一、重婚罪的法律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


·店铺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店铺转让协议书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授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


·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
      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一、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一)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


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需要赔偿吗 ?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