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

  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
  
  一、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
  
  1.如果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可以拿着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变更户主信息。
  
  2.如果原户主把户口亲迁出去的,可以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拿出原户主迁出凭证,即可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信息。
  
  3.如果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即可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信息。
  
  4.其他特殊原因想需要变更户主信息的,可以拿着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办理更户手续。
  
  二、户口本户主变更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办理变更户主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所需材料: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办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办理变更户主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所需材料: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2)办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办理变更户主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所需材料: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2)办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办理变更户主需要哪些材料?
  
  (1)所需材料: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它相关材料。
  
  (2)办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称为家庭户口,所以家庭户口是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取消后的新名称。我国已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之分。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
  
  
  
  
  
  
  
  
总结: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一、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1.如果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 律师费用是多少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如果政府拆迁办没有按照规章办事,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到损害一方可以提请行政诉讼,这就需要通过代理律师完成,申请方为此要缴纳一笔律师费。那么......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一、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一)没有实行犯罪事实的“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对于毁容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对于毁容属于故意伤害罪吗?是属于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


·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父亲付抚养费怎么办?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整个工程中属于重要的一环,一旦出现质量缺陷、事故,不负责的施工单位有可能逃避责任,而工程保修金的存在能够避免此......


变更户口簿户主需要什么条件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