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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现相关规定可知: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二)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应该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因为是遗嘱人亲笔书写,能保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人没有读写能力,就可以采用代书遗嘱,将他人写好的遗嘱念给他听后让其签字或者按手印。
  
  
  
  
  
  
  
  
总结: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现相关规定可知:(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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