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
  
  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普通的自然人及法人组织来讲,申请减缴专利费用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如果是非营利性质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本身就符合专利费用减免的范围,只要向专利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总结: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如何处理?一、合同显失公平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法律......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是什么?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制度是什么?一、私募基金的管理1、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不断流入。据统计,2007年一季度投资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募资7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9......


·乙方违约时,甲方没有损失乙方违约金要支付吗?
      乙方违约时,甲方没有损失乙方违约金要支付吗?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是怎样的
      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是怎样的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


·持刀伤人罪的判罚是什么?
      一、持刀伤人罪的判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规定有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