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

  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
  
  一、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申请专利的流程是什么?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要经过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进行初审、然后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和最终授权等流程。
  
  2、发明专利申请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是专利申请、产权局受理、进行初审、公告和最终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等。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
  
  1、申请外观专利的审批流程是专利申请、产权局受理、进行初审、公告和最终授权。
  
  2、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和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局在授予专利证书以后,专利证书中就标注清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而且专利每年都得按时交纳年费,如果没有交纳年费,专利权会提前终止的。专利权要缴纳的年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步减少。
  
  
  
  
  
总结: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一、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中华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未交社保能做工伤鉴定吗
      未交社保能做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割财产吗?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割财产吗?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不是一定要分割财产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


·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借款的主体有很多方面,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有公民与金融机构间的贷款,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等。这些借款行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是公民与企业间......


·未婚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男方可以争取抚养权吗
      未婚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男方可以争取抚养权吗可以,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争取:第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


·离婚后补偿如何能多些如果需要离婚财产能够多得一些
      离婚后补偿如何能多些如果需要离婚财产能够多得一些,那么对方除非是自愿,要么就是在婚姻中有着错误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年龄为16周岁工作算童工吗
      一、年龄为16周岁工作算童工吗?不算童工。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雇佣未成年工时需要提前到劳动部门报备,而年满16周岁以下的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


法律规定申请专利保护期是多久?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