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 自首条件成立么?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 自首条件成立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一、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二、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其被传唤到案自首条件成立,以后在法庭审理的时候应该考虑给与减轻处罚的处理。
总结: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自首条件成立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的区别
      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的区别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的区别1、?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汇票并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2、根据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是出口......


·一、没有结婚情况下退彩礼吗?
      一、没有结婚情况下退彩礼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什么情况属于犯罪既遂?
      什么情况属于犯罪既遂?一、什么情况属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标准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


·开设赌场罪什么时候开庭
      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察期限是2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情复杂不能如期侦结的,经上1级检察院批准,侦察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旷工处罚是在工资中扣除还是单独扣除
      一、旷工处罚是在工资中扣除还是单独扣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


·电动车被拖走怎么查询
      1丶上网查询交通违章,进入查询系统(就是各地的公安交警网或者是车管所网站),按所在地区进行查询,一般需要输入车辆识别号(一般是车架号的后4位或后6位,有些城市则是需要发动机号);有的地......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 自首条件成立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