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立案程序有哪些

  经济纠纷立案程序有哪些
  
  经济纠纷立案程序
  
  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争议内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使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决定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开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上诉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此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案件的提起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1)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的组织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已经了解了经济纠纷立案程序的相关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如果您对经济纠纷立案程序的相关程序有疑问,
总结:经济纠纷立案程序有哪些经济纠纷立案程序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争议内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对涉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


·商业车险有哪些
      商业车险有哪些具体的险种?一、概述汽车保险总共分为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两个大类别,这里要注意的是,附加险不可独立投保。其中基本险种又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的全称是交通强制责任险......


·股权转让在哪里办理有没有规定?
      股权转让在哪里办理有没有规定?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规定也越发完善,尤其是涉及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规定更是事无巨细,股权转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股权转让必然涉及到经济财产的转移......


·走私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包含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为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罪的......


·职务作品在完成后怎么认定著作权?
      职务作品在完成后怎么认定著作权?一、职务作品在完成后怎么认定著作权?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


·未成年驾驶机动车受什么处罚
      未成年驾驶机动车受什么处罚未成年人无法考取驾照,所以属于无证驾驶,按无证驾驶论处。但是考虑到是未成年人,所以不会拘留,只罚款,但是监护人会受到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


经济纠纷立案程序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