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家占用土地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国家占用土地赔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二、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国家占用土地需要进行复杂的前置程序,确认征用行为通知充分并取得了被占用地块上居民的支持。启动工程后,要对征收地块的居民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确保搬迁后的居民生产生活正常。
  
  
  
总结:国家占用土地赔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工伤认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工伤认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工伤的认定按照受伤的严重程度共分为十个登级,十级的伤残......


·手写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手写收条有法律效力吗?一、手写收条有法律效力吗?判断手写的收条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从收条的内容和出具收条的人的主体能力来分析,只要出具收条的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收......


·正式员工入职协议范文怎么写
      众所周知,在成为一家公司的正式员工入职工作时,需要与公司签订入职协议。入职协议对于劳动者和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起到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那么入职协议中包括哪些内容?正式员工入职协议范......


·农村房产如何继承 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房产吗
      农村中的房产自然都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面的,往往是在分配的宅基地上面修建的,然而此时宅基地仍旧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践中会对农村中的房产进行继承,但却不可以继承土地。不过话说......


·寻衅滋事两年三次立案标准是什么
      该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


·出车祸了保险怎么赔 一、出车祸了保险怎么赔?
      出车祸了保险怎么赔一、出车祸了保险怎么赔?出了车祸保险是根据投保人在车祸当中的责任大小赔偿的,交强险公司在等到交警部门出来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以后,如果显示投保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责任......


国家占用土地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