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在我们国家是能够归公民个人拥有的,这与土地所有权是不一样,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属国家的,但是即使是土地使用权也应当是按照规定进行转让,违反土地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转让的,是属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总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我国的劳动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我国的劳动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里面是记录关于劳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额关于劳动赔偿、劳动报酬等问题的解释以及解决办法。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中第三十条就是进行劳动报酬的解释,那么劳动合同......


·哪些证据会确定重婚罪?
      一、哪些证据会确定重婚罪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领......


·商户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如何交款
      在生产经营中,不管你是沿街小铺还是大公司,都要接受工商的管理和监督。如果在工商检查过程中存在非法经营或者不合规经营的情况工商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工商行政处罚如何交款,如果我们不认可......


·刑诉法财保的法条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发生除了给受害人带来人身伤害外,还会导致其财产发生损失。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家属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果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还可以申请......


·一、考起公务员之后随时可以辞职吗?
      一、考起公务员之后随时可以辞职吗?公务员是不可以随时离职的。确需要辞职的,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任免单位在三十天内决予以审批。特定条件下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诈骗案结案了钱怎么退回来
      诈骗刑事案件的退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起公诉前诈骗人员主动退赔,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判决后,在判决书生效后,由公安机关对追缴的犯罪所得进行退赔。人民法院对诈骗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