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

  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一、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想要离婚的话,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离婚:
  
  1、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达成离婚的共识。
  
  2、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具有法律规定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如:
  
  第一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强调是同居,而不是偶然发生两性关系。
  
  第二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种情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种情况需要强调是屡教不改,而非偶然行为。
  
  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的分居要明确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两地分居。
  
  第五种情形,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二、想要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分居满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必然需要双方分居满两年才能起诉离婚。
  
  三、怎样诉讼离婚
  
  (1)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
  
  (2)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院判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总结: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一、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想要离婚的话,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离婚:1、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达成离婚的共识。2、一方起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非法集资员工自保怎样不会成为共犯?
      如果员工所在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要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员工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办理人员肯定是会连带着需要接受调查,甚至还有的员工会因为参与了犯罪而被当成是非法集资的共犯需要被刑事处罚......


·监护关系公证书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
      监护关系公证书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一、监护关系公证书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监护关系公证书办理时需要的材料如下:1、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


·回填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
      回填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回填土方,顾名思义就是建筑工程的填土,这项工作主要有地基填土、基坑管沟等回填、室内地坪回填等。开展这个工作之前,发包方是需要与承包工程的施工方签一个土......


·未经公证遗嘱有效吗?
      未经公证遗嘱有效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一、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行政处罚的标准有哪些
      吸毒在生活中肯定会被处罚,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行政处罚的标准有哪些,这些处罚标准度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进行制定的,对于不同的吸毒情况就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但是处罚最主要的目的就......


离婚需要一些什么条件呢 ?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