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然有效。理由大致也是两点:1,05年司法解释虽然颁布在后,但并没有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2,05年司法解释作为后法并不足以导致96年司法解释全部失效,两个司法解释内容有重大出入;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05年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依然部分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房屋拆迁纠纷现状,并借助法理分析判断。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旧部分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无证据证明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应当认为,1996年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有效实施的有关拆迁的全部法律法规,为此,才能确保该解释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当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统一;而绝不可能只是针对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然,认为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而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已修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自然失效,就更没有道理。一是因为96年司法解释的内容丰富,其本身和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些不相冲突的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可顺延至2001年之后。二是因为即使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也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96年司法解释就不复有效。最高院在97刑法颁布之前对刑法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在97年之后至今不是仍然有效吗?因此,从这一点上说,96年司法解释与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推荐: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其次,0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行政裁决,对该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得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即05年司法解释;96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自然失效。但是,05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没有相应规定,达不到取代96年司法解释的效果。因为96年司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况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规定应当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再次,正是由于05年司法解释相对于96年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表达,姑且用之),因此05年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96年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但并没有也不能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因此,05年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否决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96年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至少部分有效。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是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应当视为民事主体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其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与96年司法解释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相一致。由此也可以看出,96年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从法理的角度上分析,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总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对于房子没立遗嘱怎么办?
      对于房子没立遗嘱怎么办?房子没立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


·一般侵犯著作权报警可以吗
      一般侵犯著作权报警可以吗侵犯著作权构成刑事案件标准时,可向警方报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


·患上入职焦虑症会怎么样?
      随着我国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患上焦虑症,其中,入职焦虑症更是困扰着许多新入职的员工。但是,关于入职焦虑,许多人都不太了解其表现或者应对办法。有人会问,患上入职焦虑症会怎么样......


·挪用公款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最严格的自然就是死刑,这会直接剥夺罪犯的生命权,虽然我国尚保留死刑,但实践中也是谨慎采取这种处罚的,同时《刑法》中规定的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的罪名也不多。......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


·隐私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隐私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一、隐私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