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

  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严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可抵押的财产可以概括为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特定的未来财产等几类。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一、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有哪些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有包括被监护人员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当然也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做出适当的处理。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


·土地使用证到期提前续可不可以
      土地使用证到期提前续可不可以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了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


·假释案由哪级法院管2023?
      一、假释案由哪级法院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产继承或者分割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期遗产继承权,超过3内起诉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产继承开始后超过20年的,也不得再提......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


那些东西不能作为抵押物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