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 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违法。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是拒不改正。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三是产生后果。即导致了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的产生。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于通过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并存在渎职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量刑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在调查取证后认定。
  
  
总结: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一、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一、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家庭陪护一般是没有误工费的,误工费只对受......


·认缴注册资本未交的公司能注销吗?
      认缴注册资本未交的公司能注销吗1、公司注销前,约定的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的情况下却仍没有缴完的,则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2、在公司没有负债,认缴期限又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则需要把认缴的资金......


·民事诉讼时效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之内,因为个人的原因而耽误的法院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请求,并且以后也不会再接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的时候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而耽误的,......


·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一、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


·一、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
      一、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合并处理可以吗?1、首先,两个纠纷案件不可以并案审理;2、其次,两种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12条、第13条,财产纠纷不属于侵权......


·贩毒罪可以代替坐牢吗?
      贩毒罪可以代替坐牢吗?贩毒罪不可以代替坐牢,代替他人坐牢,致使真正的犯罪人逃避刑罚构成包庇罪,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明知是......


认定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