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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保候审折抵拘役么?

  对于取保候审折抵拘役么?
  
  一、对于取保候审折抵拘役么?
  
  取保候审不是羁押,不能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未进行判决处理的犯罪分子,相关情况的认定和适用是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条件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师来咨询了解,并对自己是否可以适用进行明确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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