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什么?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有关刑事处罚责任有: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对于逃逸的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根据驾驶人员实际的违法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对于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显然还需要提交到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处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如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一、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什么?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机动车肇事逃逸处罚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一,机动车肇事逃逸处罚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


·公安机关移送直诉是什么意思
      一、公安机关移送直诉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移送直诉的意思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被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


·投标有效期90天,可以顺延吗
      投标有效期90天,可以顺延吗?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的顺延是发生在投标结果公示期间受到他人质疑,且他人提出了投诉,而在投标有效期90天的情况下,招标人觉得时间太过仓促,进而希望顺延。而面......


·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您对管辖权异议可能不是很了解。那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呢?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


·一、 交通事故撞死人逃逸怎么处理流程?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逃逸怎么处理流程?1、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勘察现场,并认定事故责任。2、追究逃逸人员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原则简要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原则简要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原则简要解读1、回避主体《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


一、交通事故逃逸最低处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