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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抵押担保法是怎样的?

  特殊动产抵押民法典是怎样的?1、特殊动产一般指的是航空器、船舶之类的,设立抵押是需要登记的。对于而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利用特殊动产设立抵押权后,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特殊动产抵押的公式办法有哪些?1、辅助公示方法仅适用于本有登记制度之外的其他适宜采用该方法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电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其类别目录)。至于已有登记制度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必采用,此类动产抵押的公示,以登记为已足;无法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价值不大或体积过小、质地特殊的动产(如珠宝古玩、钻戒、项链等),也不宜采用。2、辅助公示方法,应由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一并采用。也即是说,凡适宜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动产抵押权,须在登记与打刻标记或粘贴标签同时完成的情况下,方告成立,并取得物权效力。3、登记机关打刻的标记或粘贴的标签,不得擅自涂销、毁损,否则,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非有惩戒措施的配合,明认的标记将会失去其意义,故应赋予抵押标记或标签具有与人民法院的封条相当的权威性。对于擅自涂销、毁损抵押标记或标签的行为人,应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的实际价值是比较大的,故此虽然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设立抵押后,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动产所有人、抵押权人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通常都是会在抵押合同签署后,带着该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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