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可以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而实际约定的内容,当然就包括了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情况。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要注意,对于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夫妻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还是应该就各自财产作出约定,其实这也是允许的。所以并不是只能在结婚之前才能就财产问题作出协商约定,这也是需要大家重点注意的地方。一般在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就称之为婚内财产协议,主要要是涉及到夫妻两人财产的问题。其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双方通过“AA制”的方式生活也是允许的。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有一个生效的问题在里面。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此时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其实就是处理财产的依据。要是协议签订之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自然就不能按照其中的约定来分割财产。那么夫妻在结婚之后签订好的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否有效呢?这其实也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不能说全部都有有效,当然也不能绝对的认为都是无效的。二、是否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所拥有的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所拥有也是可以的,这是属于合法的约定。但是在内容上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总结: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其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一、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


·工伤待遇行政纠纷裁决不服怎么办?
      我们在上班期间,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受到了工伤的伤害,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等的待遇。工伤保险让我们在受到伤害后,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待遇行政纠纷裁决不......


·竞业限制补偿金s是什么?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
      近年来,随着各个行业的不断发展,行业标准不断提高。随之而来也便有了竞业限制,同时也有了对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赔偿金。我们为您整理出以下这篇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的文章,一个您......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是什么?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是什么?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刑法》第七......


·中华联交强险赔偿过程如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购车人必须交强险。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例都基本相似,保费也一样,有的车险报警电话不同。中华联交强险赔偿过程是先报警,交警到现场处理出具责任认定书。接着给保险公司报案。如果......


·拘留所什么时间可以会见
      拘留所什么时间可以会见正常情况下能探视,但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正当的不能拒绝会见。交什么钱,是暂缓执行或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吧,交保证金可没有时间......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