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

  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
  
  一、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二、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在我们国家结婚的时间比较短,因为双方当事人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在一般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能够退还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例外的情形,比如说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经济困难。
  
  
总结: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一、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什么样的情况是重婚罪?
      一、什么样的情况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下情况涉嫌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
      一、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由于主管或客观的原因,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发成误判的情况,这对于被告是一种不公......


·结婚一年多孩子流产了离婚彩礼退吗
      一、结婚一年多孩子流产了离婚彩礼退吗?结婚一年多孩子流产了不是彩礼退还的条件,男女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造成给付方生产困难的,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什么
      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是有可能丧失的,要是确认继承权丧失的话,那么就不能对特定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了。那么现实中,究竟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呢?现在,我们总结了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帮助你进行了......


·赌博取保候审严重吗
      不严重。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在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第几条
      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想必您应该都不陌生,生活当中无缘无故的寻衅滋事,肯定破坏了我国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且寻衅滋事罪其实是属于一种刑事犯罪的,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当中的量刑和表现方式都有......


结婚半年离婚聘礼是否需要退还?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