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去哪提起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去哪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交通事故法院起诉材料有哪些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4、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伤残的话,应当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总结:发生交通事故去哪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女方刑事羁押期间离婚怎么处理
      在女方刑事羁押期间离婚怎么处理?因为夫妻的一方人身不自由,不能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


·自愿送养小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自愿送养小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一、自愿送养小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


·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夫妻离婚
      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夫妻离婚国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归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也是很常见的,转让集体土地使用......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


·寻衅滋事什么时候给下批捕?
      一、寻衅滋事什么时候给下批捕?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14天左右就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


·辽宁省2023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


发生交通事故去哪提起诉讼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