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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1、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5)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
  
  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步骤
  
  1、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3、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8、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发出。
  
  业主委员会是召开业主大会之后设立的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需要在大会召开时进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受到业主大会的监督,若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存在玩忽职守等不履行自己义务等情形,可以由全体业主协商后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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