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诽谤罪网络传播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诽谤罪网络传播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是很快的,说话做事如果没有底线,完全不考虑国家法律制度,在网络平台上随便对别人进行诽谤侮辱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无法控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法律责任的。
  
  
总结:诽谤罪网络传播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醉驾怎么量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一、醉驾怎么量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


·土地使用权能过户吗?
      土地使用权能过户吗?一、土地使用权能过户吗?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确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现实中,要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才是又该如何确定试用期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讲解......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想着通过做一些生意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想着通过做一些生意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但是,做生意并不是自己愿意就可以了,期间还有许许多多的程序需要办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然而对于个体工......


·酒驾撞人轻伤找人顶替什么处罚
      酒驾撞到别人,即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积极赔偿,争取受害人的谅解。顶包的人涉......


·工伤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之后的一个步骤
      工伤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之后的一个步骤,此时如果认定发现并不构成工伤的话,其实也就没有必要在申请进行工伤伤残鉴定了,而即使申请了鉴定也不见得会受理。而工伤鉴定也是很重要的,那通常应该......


诽谤罪网络传播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