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一、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实际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侵权后果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所认定的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总结: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一、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受贿罪不认罪会怎么样?
      贪污受贿的现象在我国家前段时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的现象在现在抓的是非常的严格的。贪污受贿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有相关的利益损失的,因为贪污受贿往往都是在政府方面产生......


·生产人员加班工资基数怎样计算的
      生产人员加班工资基数怎样计算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


·中国对购买假币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购买假币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中国对购买假币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


·平时我们从电视节目中经常看到企业污染事件被曝光的新闻,这个时
      平时我们从电视节目中经常看到企业污染事件被曝光的新闻,这个时候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有哪些,很多人对于这个概率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下面我们随着我们整理的内容来......


·诉讼离婚立案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仲裁立案后,就等开庭了,如果单位联系不上可以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


·申报退税需要多久才可以完成?
      申报退税需要多久才可以完成?当月有出口必须当月申请退税,如果是新成立企业,退税额累计年底一次性退税,如果是一年以上企业,可正常退税;根据每个地方税务局的不同来的,上海税务局是3个月的时......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