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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一、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哪个?
  
  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的举证方是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在不可抗力造成受害人损害,或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就此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实际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侵权后果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所认定的处理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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