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那当事人的监护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意思是赔偿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
总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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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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