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机打借条签字是否有效?

  机打借条签字是否有效?机打借条显然是有效的,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用电脑打印的借条,让借款人签字,这样的借条是有效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人应该尽量保存好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借条的出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构成要件来进行处理,首先需要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有关协议内容,对于是手写还是机打并没什么影响,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总结:机打借条签字是否有效?机打借条显然是有效的,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用电脑打印的借条,让借款人签字,这样的借条是有效的。从法律的角...#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对方重婚
      (一)、对方重婚,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可以要求离婚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


·父子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做?
      父子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做?土地使用权是个人或者组织对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力,这其中包括土地转让的权力。土地转让是土地交易的二级市场,转让的主体多种多样,其中就有父子转让土地使用权......


·起诉诽谤怎么起诉是符合规定的?
      有的人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结怨,或者为了对自己的竞争者进行攻击,往往会采取诽谤诋毁的手段,破坏他人的声誉,达到自己的目的,所谓人言可畏,被害人不仅名声上受到侮辱和损害,而且在精神上......


·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若事故比较严重,那么处理起来是比较费时间的。但要是事故本身造成的损害不大的话,则此时可以通过比较快速的程序来处理。那您知道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网赌公司员工怎么量刑
      网赌公司的员工的判刑要根据该员工在其网赌中发挥的作用大小而定,也就是其员工的量刑情节。因为该员工一般为从犯,所以会在法律所规定的判刑基础上根据作用大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轻微交通肇事逃逸处罚会加重吗?一、轻微肇事逃逸处罚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


机打借条签字是否有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