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三亚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三亚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三亚地区限制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刑法》
  
  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二、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于可以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减刑程序,不得减刑。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若是满足可以被减刑的条件,那么是可以向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的请求的。执行机关在收到此类请求之后,若是审核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之后,确定该犯罪分子满足减刑的条件,那么就会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书。
  
  
  
  
  
  
  
  
总结:一、三亚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三亚地区限制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1、《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最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我们就将江西省景德......


·一、公证遗嘱财产继承人是否都要到场?
      一、公证遗嘱财产继承人是否都要到场?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期限为多久?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期限为多久?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三亚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