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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多少元才能向法院起诉?

  借条多少元才能向法院起诉?法律对欠多少钱会被起诉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达到起诉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二、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1)针对没有时间约定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关的义务。但是这个要求必须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此时,诉讼时效中的3年,就是自债权人要求对方履约而对方拒绝履约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自己的债权,而诉讼时效就不能开始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主张债权之后,债务人同意履行了相关义务,此时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现象。同时如果,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再次发生了同意履行相关义务事件的,就可以认为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此时,诉讼时期要在中断之日开始进行重新的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数量没有规定。但是这种中断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说明,否则不得任意中断诉讼时效。(3)但是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其,即20年。但是,超过了20年时,此时法律将不会予以一定的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使债务人借款的金额很小,但是到期不按照约定还钱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带着诸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性材料,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只有是一些刑事案件,才会规定涉案金额达到某一个特定的标准之后才会立案处理。民事纠纷很少以此条件来判断是否受理起诉请求。
  
  
  
总结:借条多少元才能向法院起诉?法律对欠多少钱会被起诉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达到起诉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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