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二、销售劣药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未超过五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理。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l、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法规定,行为人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能缓解患者的病症、甚至使得患病的人恢复健康是药品存在的价值,但若是患病的公民在药店、医院购买到的是假药、劣药,那么很有可能不仅不能缓解病症,还有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是危害药品使用者的身体健康。为了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相关法律将生产、销售劣药定性为违法行为。
  
  
总结: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一、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经侦办案时间有什么规定么?
      经侦办案时间有什么规定么?最近几年,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经济案件频频发生,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公安局经侦大队是负责办理经济案件的主要部门,那么经侦办案时间有什么规定么?......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


·一、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吗?
      一、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吗?1、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和企业办理网签手续。自行成交的,租赁当事人确属自行成交的,可......


·喝一瓶啤酒醉驾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喝一瓶啤酒醉驾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是以喝了多少酒来计算的,而是通过呼吸或者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来计算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商标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商标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现实中,要是发生了商标侵权的话,那么此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究竟商标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而在要求赔偿之前,还需要先对侵权行为作出认......


销售劣药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