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病历所有权归谁?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保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

    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特定的病人进行诊疗所形成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的特定物。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以住院病历为例,可由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记录、各种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无论其中那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将无法反映病人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一份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病历所有权的取得须遵守我国物权法的变动原则。就病历的产生而言,其前提是病人到医院求医的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的客观描述、主观评估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等,其物质基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仪器和载体。病历的制作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这个过程中有医生、护士参加,其职称和职别多种多样,有时甚至可能会有数个医疗机构的人员参加(如外院会诊人员、实习或进修医务人员等),这个过程包括了病历的书写和修改过程。其次,在病历的整理和归档过程中,病历管理人员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就病历由无到有,由非特定物到特定有价值物而言,该过程也是病历形成的必经阶段。

  

  医疗机构的病历占有权。医疗机构对病历的占有,实际中演化为病历的保存和管理两项权利。作为卫生部的行政规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较多的提及到病历的保存和管理问题,实际上使病历的管理演化为医疗机构的一项义务。规定中把门诊病历的保管期限定为15年,而住院病历则没有明确规定,令人费解,是否永久保存?笔者以为住院病历的保管问题,不妨参考台湾地区的立法,台湾新修订的“医疗法”规定,病历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人的病历则应至少保存到成年后七年,人体实验的病历应永久保存。可见对病历的保管应加以区分,对有意义的病历应延长保存期限,对无意义的则可缩短保存期限。

  

  法律对病历所有权的保护体现在对非法占有病历的行为进行制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抢夺、毁坏及盗窃病历,以上几种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总结: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保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特定的病人进行诊疗所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想要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时候,诉讼时效都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问题。针对不同的纠纷,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可能不太一样,那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是?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是??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采集、供应的......


·医疗过错鉴定多少
      医疗过错鉴定多少钱?一、医疗过错鉴定多少钱?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


·公司法上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是什么?
      公司法上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是什么?我们常常会听到关于分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概念。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分支机构等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公司法上的分支机构,分......


·征地工作程序步骤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一)预征告知。(二)现状调查及确认。(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六)征地公告。(七)两公告后被征......


·哪些案件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病历所有权归谁?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