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1、当事人陈述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体现了不同的发展脉络。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体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别是法定证据时代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排除当事人作证于19世纪以前一直是普通法上的重要的证据规则。然而在19世纪以后司法的实践发现,许多案件缺乏证人,也缺乏其他的证据方法,排除当事人作为证据的基本结果是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而且当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师、法官更加接近纠纷所发生的事实真相。"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当事人的陈述而不是其他证据,使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在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对立中把握了事实真相,使司法正义成为现实。"(2、当事人陈述进入诉讼的条件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中有一定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询问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限制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询问即可发生;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裁判者对当事人陈述之使用非常谨慎,德国法律也规定只有依靠通常的证据方法,不能获得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时,才能对当事人询问3、询问的方法因不同的诉讼模式而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当事人的询问采用交叉询问的方法,询问当事人也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范畴;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当事人的询问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询问当事人不是代理人的责任。4、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相同,询问方法和询问证人一样,而且当事人也必须和证人一样进行宣誓。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仍不失其当事人的地位。5、发挥证据方法的功能因不同的诉讼模式而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陪审制,当事人陈述中所透漏出来的案件信息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并且陪审团不需要说明理由;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询问当事人时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能否直接作为裁判的理由则成疑问。裁判者只能利用当事人陈述中的信息,祛除证据判断中的矛盾,并使原来的证据获得合理的解释,最后依据原来的证据进行裁判。6、当事人拒绝陈述时的处理不同。英美法系可以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行为作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裁判;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之则缺乏具体的应对方法。很多人都知道案件都需要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却不知道当事人陈述的具体作用以及其与诉讼模式有什么作用。文中内容已经详述了当事人陈述的功能以及其与诉讼模式的联系及区别,希望能给需要的人提供帮助,答疑解惑。
  
  
  
总结: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分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分别是什么?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1......


·开车逆向行驶会被拍吗?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拥有量也在逐年的提升,现在每一个家庭,都至少拥有一辆车,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很多的司机在行车的过程中,会因为自己的一时的心急或者其他的原因,......


·可以的
      可以的。银行放款后买方一般当场转账给卖方。二手房交易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在已经选择好的中介公司那里进行相关的手续登记,并交纳定金,合同办理是前提基础。2.前面手续办理完毕后,中介公司......


·补缴个人社保违约金有吗?
      补缴个人社保违约金有吗?没有违约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主动离职申请流程是什么
      事业单位主动离职申请流程是什么?1、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员工,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


·加班费工资差额如何扣税?
      加班费工资差额如何扣税?加班费属工资收入,应该扣税,并入当月的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到当月总工资里面,减去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减去5000元起征点,剩余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有什么作用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