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三种。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意义;
  
  (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二、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特点
  
  (一)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作为财产所有权管理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
  
  (二)创造性
  
  1、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3、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四)可复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总结: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一、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河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自己调节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省......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什么?
      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偷越国境行为大大减少,但仍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避免相关犯罪扩大化,我国制定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可是,很多人对该罪的含义不太了解。那么,妨害国(边)境管理......


·酒驾撞人处罚标准2023酒驾是否判刑?
      酒驾撞人处罚标准酒驾是否判刑?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由于驾驶者的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而此时如果出现了撞人的情况,自然对驾驶者的处罚就会更重一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问题是什么?
      民法总则撤销权问题是什么?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活动,双方签署合同应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内容出现重大误解的,......


·和已婚妇女生孩子算不算重婚?
      和已婚妇女生孩子算不算重婚?和已婚妇女有孩子并不一定属于重婚,只有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才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怎样的?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民事主体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难免会与这些主体发生民事纠纷,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