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档案管理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总结:档案管理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肇事逃逸不必拘留的要求
只要在肇事者自首并且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拘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
·判玩忽职守罪上诉期间能会见吗?
一、判玩忽职守罪上诉期间能会见吗?在案件判决没有生效前,一般不允许家属探视。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见当事人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只有判决生效之后才可以会见家属。不过......
·正当防卫四个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防卫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加班费吗?
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加班费吗?不得扣除加班费,存在加班事实就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停工留薪内被用人单位强制工作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上班工资应按加班费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
·分公司人员合同和社保可以分离吗?
分公司人员合同和社保可以分离吗?不合法。因为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是独立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除了隶属关系外,基本上没什么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
·犯罪嫌疑人私闯民宅如何赔付费用?
犯罪嫌疑人私闯民宅如何赔付费用?犯罪嫌疑人私闯民宅的可以由有管部门判决向受害方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诸如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
档案管理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