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但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时,就需要变更法定监护人。那么如何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呢?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其设立方式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
  
  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宜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予以撤换。
  
  二、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二)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综上所述,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法定监护人的变更既可以由监护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监护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其需要经法律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因此若变更法定监护人首先应该明确监护人的设立方式,然后根据相关程序协商或通过裁决变更。
  
  
总结: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但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时,就需要变更法定监护人。那么如何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呢?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抢劫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很重要的,能够帮助我们初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但是,针对不同的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那么抢劫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肖像权授权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肖像权授权书范本是怎么样的?肖像权授权书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模特或被摄者):乙方(摄影师):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许可乙方对于年......


·一、出租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出租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范文是怎么样的?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原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


·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
      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新的罪名来进行一个量刑,然后合并进行处理,毕竟在缓刑执行的期间,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去民政局能当场领离婚证吗
      办理能当场领离婚证吗可以。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经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比较快捷,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需要双方到场,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就双方的子女、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


·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9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


协商变更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