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继承什么手续才能够继承?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农村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有以下几点: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3、乡镇政府审核;等等。一般来说,农村的土地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如果要将使用正进行过户的话,需要向村委会经营写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同意之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交由乡政府审核盖章同意之后,则可以进行变更现有土地的使用者。
  
  
  
总结: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哺乳假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哺乳假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


·一、如果出现醉驾出国拒签吗?
      一、如果出现醉驾出国拒签吗?除了玻利维亚、卢旺达等个别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正式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能申请该国签证。不过,某些人别高兴得太早。虽说不会禁止申请,但有犯罪记录者无......


·需成立分公司需要入股如何弄?
      一、需成立分公司需要入股如何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入股,子公司则需要。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一、高院醉驾新规是什么内容?
      一、高院醉驾新规是什么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


·检察院出具告知书是不是就要起诉?
      一、检察院出具告知书是不是就要起诉?不会,告知书就是检察院通知你有权利请律师和其它的权利。只有拿到法院的起诉书才会被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应该在赔付范围之内。1、由于事故造成多发伤住院治疗,应用药物,引起全身性反应,伤者有其他全身性基础疾病的(如高血压、糖尿病),必然需要密切监测及药物调......


农村土地继承什么手续才能够继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