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

  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因为一般只有拘留证、逮捕证,而没有羁押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二、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1、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3、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羁押犯罪人员是公安机关所拥有的权利,拘留证或者是逮捕证是羁押某特定个体时公安机关的职员需要出示的,在羁押后的一天之内,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通知违法主体的家属。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是需要按照规定恢复羁押人员的自由的。
  
  
  
总结: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因为一般只有拘留证、逮捕证,而没有羁押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客户无购房资格
      客户无购房资格,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在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自然就成立生效了。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是什么意思?
      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是什么意思?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


·离婚后女方要不要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要不要抚养权?可以要,也可以放弃。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


·各地政府现如今在发展的同时,对于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也是非
      各地政府现如今在发展的同时,对于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也是非常关注的。您都见到过因为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所以,国家是决不允许在工程质量上打马虎眼的。各地政府在对建筑工......


·目前法律是否认可事实婚姻?
      目前法律是否认可事实婚姻?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就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简单总结为几种常见类型:
      就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简单总结为几种常见类型: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


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