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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情节犯与危险犯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既遂标准分类的。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结果犯是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情节犯是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是实害犯的对称,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二、危险犯的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故我国刑法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2、把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合理。如果把造成了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那么我们将会无可奈何的陷入这样一个尴尬境地:未达到危险状态的行为我们必然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状态,但是我国明确表明对于未造成足够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3、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措施或其他的力量而未继续发展为客观危害。如果因为行为者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则可以追究行为者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的刑事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上述的犯罪形态上的混淆不清从而使危险犯真正的独立起来。但是危险犯最停留在危险状态未导致客观危害的局面,并不能消除行为者的有责任。对于情节犯与危险犯的认定,需要严格对照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已经涉及到不到情节或者危险程度的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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