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是什么?

  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是什么?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就是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共享成果知识产权,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家所有改变为国家、成果完成人混合所有,将转化后的现金、股权奖励前置简化为转化前的知识产权激励,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以产权来激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专利法》中仅规定了非职务专利的申请对待,但对于“非职务发明”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专利的产生过程来看,任何的发明创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而作为这一无形财产的创造者,发明人理应对该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即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与对其加以支配利用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然人个体占有的社会资源与智力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自然人个体必须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借助单位的物质条件才能推进相应的研究进程,直到完成相应的发明创造,而非职务发明指的就是完全脱离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依靠自己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上,对于非职务发明,有且仅有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获批后专利权人即可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权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从而支配该专利的禁止权。但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虽然自然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但是为发明创造申请成为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却是归于单位的,而作为发明者的自然人对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享有支配权与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权,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而可以认为,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权归于单位之后,便仅剩下获得单位奖励与报酬的可能性,但奖励的具体形式与报酬的合理程度在《专利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明人在自己的职务期间产生的发明专权,是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但由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是属于单位所有的,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了积极性,因为国家在出台了上述混合所有制的政策。
  
  
  
总结: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是什么?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就是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共享成果知识产权,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家所有改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同事打麻将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同事打麻将欠钱不还怎么办?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钱的,需要中止执行。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怎么写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代理人: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术语......


·死亡后财产继承权顺位规定是什么?
      死亡后财产继承权顺位规定是什么?一、死亡后财产继承权顺位规定是什么?死亡后财产继承权顺位规定是首先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


·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证明怎么开?
      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证明怎么开?一、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证明怎么开?编号:______________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住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


·武汉婚姻律师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武汉婚姻律师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第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


·工程质量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内容?一、工程质量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内容?建筑工程质量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


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