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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以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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